网络有风险 交友须谨慎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494
东海法院发布典型案例,详解被害人是如何“炼成”的,提醒公众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当前,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交友平台遍地皆是,动动手指、摇摇手机就能秒交朋友。与此同时,网络交友所潜藏的安全隐患也不断显现,多类案件进入刑事司法视野。案件类型涉及强奸、敲诈勒索、诈骗、抢劫、盗窃等。东海法院以此为切入点,选取典型案例,提醒公众对网络另一端的陌生人提高警惕,审慎赴约,有效维护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一 误信网友,遭遇色狼,父母被敲诈
被害人甲通过QQ在网上认识了使用化名、自称18岁阔少、实际已年过四十的被告人A。A将甲及其妹妹骗至其所在地,经预谋并安排他人接送甲及其妹妹并故意将姐妹俩分开。后A将甲带至一荒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当晚又将甲带回家中实施强奸。在已控制甲及其妹妹行踪的情况下,A多次电话联系被害人父母,声称能帮忙找到被害人但需支付费用,并以“只要钱到账,二女就能安全到家”为由,向被害人父母索要人民币13000元。经A多次索要,被害人父母分两次向A汇款共计人民币1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且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因敲诈勒索属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其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二 “陌陌”含情,原是陷阱
被害人乙在陌陌交流群中认识了被告人B,并告知其工作地点和电话号码。2014年3月份的一天,B邀乙见面,乙赴约后,B采取暴力、言语威胁手段,欲强行与乙发生性关系,因乙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B犯强奸罪,是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三 QQ“寻找附近人”,寻来敲诈勒索犯
被害人丙通过QQ“附近人”功能与被告人C相识并见面。2015年3月间,C以公布开房照片相威胁,要求丙破财消灾,先后三次敲诈丙人民币数千元。C以同样手段意图敲诈另一名被害人丁,被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C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的方法,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部分犯罪未遂,遂判处C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四 微信聊天,聊走20万
被害人戊与被告人D通过微信互加好友聊天,戊向D透露丈夫出轨,以及其希望丈夫婚外恋对象流产的意图,D遂顺势谎称能够找人想办法致流产,并以找人帮忙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戊人民币20万元,后D将骗取款项的大部分挥霍用于赌博、购买汽车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D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有坦白情节,判处D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案例五 欣然赴约,开房变抢劫
被害人己通过QQ“附近人”功能与某女聊天,一段时间后,该女约己在某宾馆开房,被早有预谋的被告人E及同案人闯入房间殴打、拍裸照。E等人将己带至郊外麦地、坟地,期间多次对己拳打脚踢和言语威胁,要己给付3万元了结此事,己表示同意,并提出先将随身携带的银行卡里的2000余元给被告人E等人,余款次日下午五点前付清。次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E等人控制己到信用社取款,当场劫取人民币2000余元,后将己放回。经法医鉴定,己因人体外伤致颈部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E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殴打、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犯抢劫罪,是共同犯罪,鉴于E有自首等情节,遂判处E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六 对面不识,求财反失财
被害人庚在网络上发布销售“热血传奇”游戏装备的信息,见被告人F有购买意向,遂约定面谈。庚赶赴东海后,早有预谋的F力邀其一起吃饭喝酒,席间将庚灌醉。双方谈好交易价格后,到一网吧内交接,F趁庚登录游戏账号之机,暗暗记下庚所输入的账号和密码,并趁庚不备窃取游戏密保卡,随后秘密登录庚的游戏账号,盗走游戏中的三套装备,以4000元宝出售,并兑换成4200元人民币,二人将赃款均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F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计算机盗窃他人网络游戏装备,并变现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共同犯罪,并根据其法定及酌定情节,判处F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