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付路费不返修 劳动报酬追索难
作者:陈浩明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2365
被告汪浩四次承揽某钢管厂的车间维修工程,并均将维修项目交原告张明具体施工,施工费用由原、被告按质按量进行结算。双方均无维修房屋资质。因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前三次经被告汪浩通知,原告张明都来返修,第四次又有质量问题时,被告通知原告前来返修,原告要求被告先付路费未果拒绝返修,导致某钢管厂为此扣被告质保金35000元,被告因此扣了原告劳动报酬6000元未付。现原告张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及利息。
本案中,原告对维修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直接影响到其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应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由是:被告汪浩怠于行使自己的质量监督权,选任一个无任何装修施工资质的人进行专业维修工作,被告对其损失的造成存在重大过错;且原、被告未约定装修的质保期,既然被告结算并向原告支付了维修款,应视为被告对原告的装修质量验收完毕。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张明应对维修出现的质量问题承担责任,且对被告汪浩被扣质保金的损失也应承担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一,本案原、被告均不具备维修房屋的资质,因而原、被告双方订立的维修房屋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如有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被告汪浩作为维修房屋的承建方,悉数将维修内容交原告张明施工,维修屋面玻璃钢瓦均由被告汪浩出资,其中三次由原告张明替被告购买,维修时的用工及所用的附属材料螺钉、胶水等均有原告张明自行解决。因原告未能提供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无法确定双方对维修质量约定的内容。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维修后屋面玻璃钢瓦不脱落、不漏水应是最基本的质量要求。原告张明在施工过程中使用螺钉的疏密度、松紧度、使用胶水的多少、玻璃钢瓦接头等问题,都可能发生屋面玻璃钢瓦脱落等质量问题。因此,维修屋面出现玻璃钢瓦脱落、漏水等质量问题与维修人员原告张明均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本案中前三次质量出现问题时经被告汪浩联系,原告张明均能来返修,按常理足以证明原告张明有返修义务,否则原告张明不可能返修;第四次因原告张明要求被告汪浩先付路费未果拒绝返修。依据合同法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原告张明没有返修,违反了返修的义务,实际造成被告汪浩35000元质保金被发包方扣发。诉讼中,被告汪浩提供大量现场照片证实原告张明维修的屋面玻璃钢脱落等存在的质量问题,原告张明明确表示不同意,但原告张明作为施工方,其所施工的维修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其又不能举证证明存在的在质量问题与其无关,此质量问题致使被告汪浩在与盱眙某钢管有限公司结算时被扣除质保金,原告张明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