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小额服务合同纠纷,虽然原告提供的银行凭条字迹已经消失,但法官凭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判决其胜诉,支持了其要求被告返还59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某原本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但由于多次交通违章未及时接受处理,该驾驶证已被公安机关注销。黄某看到街头有不需考试即可代办驾照的小广告,就按照广告上的电话与对方取得了联系,把办理驾驶证所需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交给对方,并通过银行向对方帐户汇款5900元。但对方一直未能把驾驶证办出来,多次催促也没有什么动静,想到自己马上就要到70周岁了,不能再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就想通过诉讼把付出去的款子要回来。

  原告黄某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是当时通过ATM机向对方汇款的凭条,以及多次向对方讨要款项的电话录音。由于银行凭条采用的是热敏纸,时间一久打印上去的字迹已经消褪,无法辨别汇款账号、金额等信息,成了空白凭条。但在电话录音里,有双方就汇款数额的争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银行凭条未显示账号、金额等信息,依法不予采信。在庭审过程中,通过当庭播放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被告对电话录音及通话内容均无异议,法院对电话录音及通话内容均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录音及被告当庭认可的事实,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证明原告已向被告支付5900元的事实。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900元。

  据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由于录音证据存在易被剪辑、篡改、变造等缺陷,在审判实践中较少将录音单独作为定案证据,仅在有其他证据相佐证的前提下采信录音证据。其实,只要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法官可通过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录音证据定案。本案中,关于原告是否汇过款,双方各执一词。原告提供的关键证据银行凭证呈空白状态,无法证明汇款经过,无法采信。但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经当庭播放,被告对录音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录音内容清楚明确,可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