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也有因劳动者本人原因未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于2009年3月到被告生物公司工作,后因刘某某工作突出,于2011年5月份,担任公司人事部经理一职。刘某某因自身原因准备跳槽到上海一家大型企业工作,2015年5月1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希望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生物公司批准了刘某某的辞职申请,与其进行工资结算并办理的离职手续。2015年11月15日,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生物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

  被告生物公司辩称,刘某某担任人事部经理后,全权负责该公司的人事关系事务,包括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某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因为刘某某熟悉劳动合同法,准备在他离职时从中牟利。生物公司提交了一份刘某某签署的入职岗位职责确认书,其中载明刘某某的工作职责包括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综合本案的证据来看,刘某某在担任公司人事部经理时,其职责包括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某自己知晓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本案中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的证据,刘某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某要求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