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规实施后,驾驶员发生事故时,其所持有的驾驶证已过暂扣期限,未通过重新领回驾驶证的理论考试,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商业三者险能否赔付?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由当事人按责赔偿。

  2014年5月30日14时25分许,顾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宋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顾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负事故责任。顾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3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2013年11月2日,顾某因酒后驾车,所持驾驶证被交警队暂扣并清分,驾驶证暂扣期限为6个月,2014年9月15日,顾某经考试合格将驾驶证领回。事发时顾某的驾驶证被依法暂扣期间。顾某辩称,事故发生时顾某的驾驶证已超出了暂扣期限,只是未办理相应手续。因顾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辩称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商业险不赔付。后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及保险公司赔偿2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财物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相关损失。涉案轿车为被告顾某所有,故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顾某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事故发生时被告顾某的驾驶资质:2013年11月2日,顾某因酒后驾车,所持C1证被常州支队天宁大队一中队暂扣并清分,驾驶证暂扣期限为6个月,2014年9月15日,顾某经考试合格在常州市天宁交巡警大队将驾驶证领回。被告顾某辩称,事故发生时代朝洲的驾驶证已超出了暂扣期限,只是未办理相应手续。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国法秘函[2005]436号)中规定:关于对驾驶证被公告停止适用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问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质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事故发生时,顾某的驾驶证虽已过暂扣期限,但顾某并未通过重新领回驾驶证的理论考试,且在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网-警务信息发布-车管业务大厅 公告告知中发布的《关于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公告201212》驾驶证停止使用公告清单中明确登记记载有:1042号顾某(档案号为320400541336,准驾车型C1)。综上,可以认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被告顾某驾驶涉案轿车系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

  涉案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122000元的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的约定:无证驾驶、驾驶证失效或者被依法扣除、暂扣、吊销期间,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顾某系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商业三者险不予赔付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原告超出交强险的其余损失由被告顾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宋某108500元;被告顾某赔偿原告宋某1328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