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未能结婚男子索要彩礼 法院判决女方适当返还
作者:吕曼 许颖 发布时间:2016-04-07 浏览次数:703
2013年底,王某与邱某经亲友介绍相识,并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4年2月,邱某发现自己怀孕了。虽然还没登记结婚,不过两家老人想着早点抱上孙子也是好事。同年3月7日,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当地的习俗,订婚当天男方把彩礼、金银首饰交付给女方。第二天,“准丈母娘”给未来的女婿买了一条近万元的金项链。邱某家人还给女儿购置了电器、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嫁妆。
订婚后的第四天,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邱某出现了先兆流产。4月11日,胎儿无法保住了,邱某进行了流产手术。两家人因为失去孩子的事情心情都很低落,而在婚礼筹备事宜过程中,因为一些琐事闹的也不愉快,二人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邱某提出分手,二人终止了恋爱关系。
王某认为既然邱某不同意结婚了,那彩礼钱就应该退还给自己,于是两次找邱某要钱,却都遭到了拒绝。于是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其彩礼98000元及相关金银首饰。被告辩称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彩礼和首饰,反而是女方家人曾为王某购买了一条金项链。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王某与邱某相识恋爱,并举行了订婚仪式,虽然邱某母女否认收到彩礼、首饰等财物,但是根据录音资料的相关内容,邱某的母亲承认收到了彩礼98000元和四件金首饰,并根据当地习俗,订婚时男方应将彩礼、首饰交付女方,且订婚过程较为顺利,综合上述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邱某已经收到了王某的上述彩礼和金首饰。同时,关于邱某母女提出的给付王某金项链的抗辩意见,因王某是认可的,故予以采信。因为王某给付邱某的彩礼、金首饰4件以及邱某母女给付王某的金项链,均系附条件的赠与,即双方均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不再具备结婚的条件,所以双方取得的首饰应当互相返还。因为首饰为特定物,双方均未证明首饰的特定形态,同时考虑今后执行的便利,该院酌情将首饰折价、并与彩礼的返还一并处理。关于王某给付的彩礼98000元,虽然王某与邱某尚未登记结婚、但是双方已经按照当地风俗订了婚,而且邱某怀孕后流产,身心健康受到损害,邱某家人置办嫁妆也有花费,综上,在双方互不返还所赠首饰的基础上,该院判定邱某母女返还王某彩礼、首饰款共计72000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不过,依据相关司法政策,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已经共同生活,最终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的,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