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前登记结婚,九年后人去楼空。丈夫起诉离婚方知曾经的枕边人身份不明,一场看似离不掉的婚姻让这个丈夫沮丧万分,民政行政登记案的承办法官却凭着蛛丝马迹,千里外寻得铁证,让“李鬼”现出真身。

  2006年某日,一女子以“李蓉”身份与吕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由于该女子在办理登记手续时提供的是虚假身份证件,登记机关为吕某某、“李蓉”办理了结婚登记(当时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登记部门无法识别户口簿、身份证的真伪),颁发了结婚证书。

  此后李某在与原告生育一女后下落不明多年,原告吕某某向仪征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原告起诉时与其登记结婚的“李蓉”身份信息不实,其也无法提供真实的身份信息,且李某已下落不明多年,在无法确定对方真实身份信息的情况下,仪征市法院未予受理。

  在提起民事诉讼无果情况下,原告以“李蓉”系虚假身份为由,要求撤销结婚登记,遂于2015年2月向邗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利事项,但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案件事实无法查清,为此,邗江区法院依职权先向本地公安机关查询“李蓉”的身份信息,后又根据李某用于登记的“李蓉”身份证记载的“贵州省息烽县某乡某村中心组”以及原告向邗江区法院反映的当时李某曾提及其父亲叫“李甲”的信息,向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发函调查。在该局协助下查找到案外人李甲和失踪多年的李某。贵州省息烽县公安局复函告知邗江区法院:李某的真实姓名非“李蓉”而为李某,李某本人向公安机关陈述因当年要与吕某某结婚时其未达法定婚龄,其就在苏州市制假证的地方用“李蓉”的名字办理了一个假身份证,用这个假身份证与吕某某办理了结婚登记。经原告辨认,原告确认李某的身份信息上的照片为与其登记的“李蓉”。据此,邗江区法院依法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并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邗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虽然进行了形式审查,但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识别户口簿、身份证的真伪,现根据息烽县公安局提供的复函等证据材料,能够认定在结婚登记时“李蓉”提供了虚假的户口簿、身份证,并作了虚假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违反了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其登记行为仍应确认无效。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始无效,本案原告于2015年2月2日提起本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被告提出的超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不予支持。据此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某局于2006年11月7日为原告吕某某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