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阜宁法院立足化解行政纠纷,积极打造行政诉讼协调解决机制,在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构建协调新“平台”,使大量行政纠纷得以和解方式化解。截止目前,通过协调等方式化解行政争议13件,占已结案件总数的61%,协调率再创新高,既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保护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官民”和谐,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坚持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积极预防行政纠纷。该院通过召开座谈会、提出司法建议等形式,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讲授行政法律知识,分析涉诉案件成因,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  

 

坚持依法立案审查,建立诉前协调制度。该院要求在立案审查时,对一些矛盾尖锐、案情疑难复杂、群体诉讼案件,要积极做好诉前矛盾协调化解工作。该院一方面主动与行政机关协调配合,缓和当事人情绪,防止事态扩大;另一方面通过耐心疏导,依法规劝当事人息诉、息访,力争通过诉前协调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

 

坚持耐心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理性定位预期风险。针对部分当事人不理解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诉求缺乏理性认识,案件无法协调成功的情况。该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阶段,对证据采信、事实认定等,均耐心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向并事人详细释明法律法规,帮助其理性地确定预期诉讼利益,辨明是非,明确底线,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 

 

 

坚持深挖矛盾根源,满足当事人合理诉求。绝大多数行政诉讼的根源是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经济利益受损,所以该院在行政协调过程中尽力了解和摸清当事人诉求的真实目的,寻找当事人不满具体行政行为的利益根源,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协调工作,尽力满足当事人合理的经济诉求,使行政协调基于行政诉讼案件,在工作力度上又超越行政诉讼案件本身,从而抓住问题关键和实质,努力解决当事人实际困难,满足当事人合理愿望,促使案件成功协调解决。 

 

坚持建立健全行政案件协调机制和制度,为行政协调夯实基础。该院积极与县政府沟通,取得支持,建立了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委员会。为解决协调重大疑难行政诉讼案件奠定了良好基础。今年协调解决的13起案件中,由重大疑难案件协调委员会帮助协调的4起,占协调案件的30.7%。同时该院还对案前协调、案中协调、判前协调等协调制度进一步健全,通过多方面的协调化解行政纠纷,着力构建行政协调新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