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3-30 浏览次数:727
劳务派遣是劳动力市场重要的用工形式,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均未给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当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时,谁来承担责任?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连带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2000元。
被告阳新公司是劳务派遣用人公司,原告刘某于2013年11月11日由阳新公司派遣至被告建筑公司,原告在被告建筑公司处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书,由被告阳新公司派遣原告至被告建筑公司处工作,期限为3年。2015年1月12日,原告在被告建筑公司处工作中不慎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2015年9月15日,被告建筑公司委托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程度按照职工工伤标准作法医学评定,该所参照《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规定出具鉴定意见:刘某相当于工伤九级伤残。经查,被告阳新公司与被告建筑公司均未为原告刘某投保工伤保险。后原、被告就工伤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该期间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且用工单位造成被派遣劳动者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阳新公司未按法律规定为原告办理工伤保险,未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原告在工作中受伤,造成损害,故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工伤待遇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阳新公司与建筑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因工伤造成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