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逃避责任伪造员工签名签订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王某剩余工资480元及双倍工资11211.54元。

  2004年2月12日,王某到金坛某服装公司工作,工种为车工。王某于2014年5月25日提出辞职,6月24日离开单位,服装公司尚有480元工资未支付。2014年7月16日,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工资48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395元。在仲裁过程中,王某陈述双方未签订合同,服装公司提交1份有“王某”签字署期为2014年2月27日的劳动合同,王某对该合同的签名有异议。后仲裁委委托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署期为2014年2月27日的劳动合同中“王某”签名字迹与提供的字迹样本不是同一人书写形成。2014年10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服装公司支付王某工资480元、双倍工资11211.54元及鉴定费用1200元。服装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仅同意支付工资480元,对双倍工资不应支付,诉至本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王某提供了正常劳动,服装公司应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且服装公司同意支付被告480元工资,故王某主张服装公司支付480元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服装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书不应采纳的意见:鉴定意见书是仲裁委作为有权解决相关劳动争议纠纷的国家机关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人员出具的,其效力应予以认定,且服装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仲裁机构在鉴定过程中违反程序的事实,故对于服装公司的该项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服装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中的“王某”签名经笔迹鉴定非被告本人书写,本院对该份劳动合同不予认可,服装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故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王某要求服装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1211.54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