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用约定不明 买家中介闹上公堂
作者:桑智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次数:540
买到心仪已久的房屋本来是件很令人心旷神怡的事情,但购买房屋之后不仅发现屋中有他人居住没有搬出,同时自己还和中介打起官司,购房者张先生身上发生的事确实值得广大房屋买家深思。
购买房屋,中介费用起纠纷
2015年3月,张先生准备在上海市购买房屋用于居住,但看了很多房源都不满意。经过从事居间行业的马志杰介绍,张先生在嘉定区靖远路看中一套房屋,屋主唐小峰对于房屋的出售也很热心,双方于2015年4月2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唐小峰将位于嘉定区靖远路的房产转让给张先生,转让价款为750000元。
但是此时房屋中仍有唐小峰的前任房主居住,而张先生想住户尽快迁出,自己好搬迁进去。马志杰听闻此事后就自告奋勇向张先生介绍:“我可以帮你把房子里的住户迁出,但是你要给我一定的操作费用”。听到这话的张先生非常高兴,在得到马志杰明确能将住户迁出的承诺之后,共分三次支付马志杰现金150000元,马志杰出具收条“收到张先生购买靖远路房屋好处费共150000元”。
各执一词,双方对薄公堂
然而马志杰承诺的事项并没有如期而至,2015年9月张某与唐小峰办理过户手续,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但是旧有住客仍未搬出。张先生认为马志杰没有完成清场事宜,现在房屋虽然归属自己,但还是没有办法入住,遂要求马志杰归还之前给付的150000元。马志杰则认为张先生给付的款项是自己作为中间人撮合这笔交易的好处费,不同意归还。双方发生争议,张先生眼看要不回这笔钱,一纸诉状诉讼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张先生一直认为因为交易的房屋中有他人居住,而马志杰向自己承诺有办法将住客迁出,所以自己给付马志杰的150000元是清场的费用。但是现在房客没有迁出,自己没有办法搬进新房居住,马志杰理所应当归还该笔好处费。
但是马志杰却有不同的看法:“当初张先生跟房屋的卖家谈成交易时预定的合同总价其实是900000元,张先生给我的150000元是作为我帮助他促成这笔交易的好处费给我的,当时三方都同意的,我可以找卖家唐小峰来给我作证。张先生在收据上载明的150000元应该是好处费,不是清场费用。即使要支付我清场费用,也应当是房屋的卖家就是唐小峰支付给我啊,你说对不对?”
结合证据,人民法院巧断责任
法院通过调查取证,在2015年3月10 日张先生和中介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中发现:张先生通过中介人买入上海市嘉定区的物业,成交金额为900000万元。同时有唐小峰出庭作证,证实当初三人谈妥的房屋总价款为900000元,其中750000元支付给唐小峰,150000元支付给马志杰。通过以上证据的结合,法院作出认为:对于张先生支付的150000元,马志杰出具的收条上都显示是“好处费”,张先生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同时张先生也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这笔款项的性质是清场费用。应当认定此钱款为中介促成交易的居间费用,所以对于张先生要求返还150000元的要求不予支持。收到判决书后,张先生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结果。
房屋买卖中购房者面临多重法律关系,既要处理好与卖家的买卖合同关系,又要处理与中介的居间合同关系。如果购房者法律意识淡薄,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根本没有订立相关合同,购房这样的喜事最后还得闹上公堂,弄得身心俱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