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转让合法与否?
作者:陆新艳 发布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582
代为归还贷款后,还款人将其追偿权转让他人,是否合法有效?
2013年1月28日,甲银行与李某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甲银行借款1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率等内容。甲银行(债权人)与乙公司(保证人)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为李某向甲银行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向甲银行提交《提款、支付委托申请书》,申请银行向其指定的账户放款。同日,甲银行按约发放借款100万元。贷款发放后至到期期间,张某多次转账给李某用于归还借款,且该笔借款已还清。然而关于该笔转账,甲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客户确认处“李某”签名为乙公司负责人张某所签。本院就该情况前往甲银行调查,银行意见表明个人业务凭证上李某的签字对转账无影响。2015年9月16日,乙公司与陈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上述10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陈某,且乙公司对该债权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并将该转让事宜在双方签字起三日内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李某。后,陈某因该债权无法实现,向本院提起诉讼。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甲银行与李某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甲银行与李某之间借款关系、甲银行与乙公司之间的保证关系依法成立。乙公司归还贷款本息,因此其对李某享有相应的债权,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陈某程序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李某向陈某支付100余万元债权转让款及利息,且乙公司对李某上述债务向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点评】我国《担保法》及民法通则均有条文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担保义务后,享有对原债务人的追偿权。原债务人应当及时向保证人清偿债务,否则将承担保证人相应的损失。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与他方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该合同应为有效。故债权受让人对原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应当履行偿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