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以抵押合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一起企业借贷纠纷,判决驳回了国泰公司要求对王某名下房产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国泰公司与王某夫妇签订抵押合同,约定王某夫妇以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为仇某向国泰公司的10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手续。因仇某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国泰公司起诉要求仇某归还借款本息,并对王某夫妇名下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的抵押合同合法有效,但是以建筑物等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国泰公司与王某夫妇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未能依法设立,其要求就抵押房产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支持,只能依据抵押合同另行向王某夫妇主张合同权利。

  【法官点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抵押必须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否则抵押权人不能对抵押物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