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要求双倍工资 已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作者:魏本亮 发布时间:2016-03-21 浏览次数:703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按照法律规定应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未在法律时效内申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近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依法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某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于2009年2月到被告生物公司工作,被告生物公司为原告孙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工资为计件制,工资发放形式为银行打卡。2012年2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9日止。2012年5月8日,原告孙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012年8月12日,金坛人社局认定原告孙某为工伤。2013年9月11日,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孙某伤残等级为八级。2014年11月10日,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生物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2015年1月22日,孙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生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9165元。2015年4月14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孙某要求被告生物公司支付双倍工资39165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孙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原告孙某于2009年2月至被告某生物公司工作,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某生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1月22日,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故原告孙某要求被告某生物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