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结婚收数万礼金 未领证分手被判返还
作者:陈勇 陈红春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541
恋人相恋索取数万礼金,后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但好景不成,双方矛盾分手,男方主张女方返还礼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近日,射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蔡某与费某之女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恋爱关系,后蔡某向费某及其女儿给付彩礼人民币46000元和合计价值为16700元的黄金项链、手链、戒指及挂件各一只。2014年年底蔡某与费某之女举行结婚仪式,费某之女到男方家中居住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5年4月份左右,名义夫妻发生矛盾,男方要求费某及其女儿返还彩礼,经调解未果,遂起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2015年8月3日,蔡某之母亲到费某家中,要求其返还彩礼,双方因此发生冲突,经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有无向被告给付彩礼。原告主张其为被告购买了价值16700元的黄金首饰,并向被告费某给付礼金46000元,证人证言和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被告关于未收取原告礼金和财物的陈述,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相矛盾,原告与被告费亚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予支持。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返还比例为70%,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46000元+16700元)×70%=43890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费某及其女儿共同返还蔡某人民币438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