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支付宝套现领刑三个月
作者:姜燕 发布时间:2016-03-18 浏览次数:519
2016年3月17日,如皋法院当庭宣判一起盗用同事支付宝购物退货再套现的被告人好某,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当庭 决定逮捕送看守所羁押。
被告人好某与范某系同为一4S店同事,2015年初,范某请好某在自己使用的手机上下载安装了支付宝,并由好某设置了密码。2015年7月,好某偶然借用范某的手机打完电话,想到之前微信好友聊到的支付宝转帐套现的事宜,当即与该名称叫“合作共赢”的好友取得联系。好某则按提示打开范某手机支付宝,从淘宝网上找到一包店,购了6个包,每包1000元,交易成功后,其按流程点取收货,再申请退货,其删除了所有信息往来,将手机还给了范某。中午,好某自己的手机支付宝收到了“合作共赢”转来的退款5500元。再转到自己的农行卡,取现挥霍。范某没有发现。到8月6日,好某再次发现了好某放在桌子上的手机,直接进入手机支付宝,从中转帐到自己的支付宝帐号1000元,后取现。范某发现后,经另一同事协调,好某退回了好某1000元。并辞职。不久,范某发现其淘宝购物6000元,遂与好某确认,好某未承认报警案发。案发后,被告人好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手机银行、手机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快捷方便,但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作案的平台,因而手机的保管,帐号的使用、密码的保密,成为钱袋子的当务之重。盗用他人支付宝帐号、手机银行帐号,使用消费套取现金等行为,与盗窃他人信息卡而取现的行为等同,数额达到2000元,则构成盗窃罪,将会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