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上升,老百姓常常会随身携带一些贵重物品,而这些物品一旦在交通事故中发生损坏,其价值的认定往往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

  章某驾驶轿车在常熟市某路段与陆某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陆某受伤,陆某携带的玉镯损坏。陆某诉讼至法院,要求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中损毁的玉镯价值6万元。因章某及保险公司对玉镯价值存在异议,法院对手镯损失价格进行了鉴定,后认定该手镯市值为人民币6000元。

  常熟法院受理的另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田某驾驶小客车在常熟市某路与行人顾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顾某受伤,顾某随身的手机、手表、烟嘴、玉坠、票夹损坏。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财物损失为2.8万元。因田某及保险公司存在异议,法院对手机、手表、烟嘴、玉坠、票夹的价格进行鉴定后,顾某所陈述的名牌手机、手表、烟嘴、玉坠、票夹,鉴定价格为1000元左右。

  在诉讼中,交通事故的财物损失,应当由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财物属于在事故中损坏的证据和受损财物的价格证据。如果受害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者举证不充分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风险。在以上二案中,受害人因无法举证受损财物价值而最终由鉴定结论确定赔偿金额。

  【法官提醒】

  对于公民来说,购买了比较贵重的财物后,一定要开具并保留该财物的原始发票;在发生交通事故引发受害导致财物损坏时,必须要及时报警、及时申报财物损失的范围,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自己同时保留受损财物作为证据使用,这样才能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