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蟊贼行窃,不立即报警处理,反而拍下现场图片,以此敲诈勒索对方。日前,江苏省盐城市建湖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被告人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4年12月的一天上午,窃贼张某至该县上冈镇原盐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厂区制冷车间行窃,不料被路过的行人赵某发现抓了现行。张某见势不妙,连忙讨饶,并拿出包烟递给赵某意欲私了。赵某见张某如此怂样,心中邪念顿生。他当场拍摄了张某指认盗窃现场的照片,扣押了张某的居民身份证,并以不给钱就报警要挟张某,敲诈张某现金5000元及黄金戒指一枚(信息不详无法鉴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建湖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赵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和被告人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