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12日,提前问家里拿了压岁钱的十周岁男娃张某某一个人跑去某数码店,购买了一部价值499元的联想手机。小弟弟回家后得意地拿给父亲张某后,却遭到了父亲的批评。张某责怪孩子不应该私自买手机,并带着孩子去数码店要求退货退,但遭到该数码店的拒绝。张某一气之下作为张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以张某某作为原告向张家港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审理后认为,张某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或事后追认张某某购买手机的行为,故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某购买手机的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判决由张某某返还联想手机一部、某数码店返还499元购机款。

  【法官点评】: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张某的儿子张某某如果适当买一些生活学习用品自然无妨,但在家长不知情的花好几百块去买手机显然超出了其能力范围,应属于“必须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因此,张某某购买手机的行为无效,商家应该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