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塘承包期间私自整改 违约损失如何计算?
作者:顾亮亮 陈勇 发布时间:2016-03-16 浏览次数:494
鱼塘承包,却被前主人私自进行整改,违约以及财产损失怎么计算,近日,射阳法院受理了一起私自处理承包鱼塘的民间纠纷。
本案原告,承包了被告所有的鱼塘,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承包金、承包期限以及违约后果。在承包的第5年,因鱼塘年久没有维护,加之发展需要,并经当地村委会批准同意,被告拟决定对鱼塘进行平整改造,并退还了剩余三年的承包金,被告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原告签字确认收到。
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原告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08年10月6日签订了渔业承包合同,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付了承包金并经营鱼塘。2013年,被告因鱼塘平整需要,在通知原告以及征得当地村委会同意下,对鱼塘进行了整改。
在依法认定以上事实的基础上,法院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于签订的鱼塘承包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徐某经当地村委会同意对鱼塘进行平整,其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原告陈某虽收到被告发出的通知但并未同意解除合同;被告徐某辩称原告陈某同意解除合同,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因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财物损失无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某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遂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依法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