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张某以鸭肉、鸡肉、猪肉切片、切丝,冒充牛肉、牛排以每斤9元、10元、18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正值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20日期间,被告人丁某、张某二人购买了大量猪肉、鸭肉、鸡肉,通过将猪肉、鸡肉、鸭肉切片、切丝,并向其中添加胭脂红色素液体进行搅拌等方式,将鸭肉、鸡肉、猪肉冒充牛肉卖给了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及饭店,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0883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还在二人住处查货了疑似牛肉丝、疑似牛肉片、疑似牛排,经检验,其中均含有鸭源性成分、鸡源性成分,不含有牛源性成分。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张某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丁某、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