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新房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但是这几天邳州的沈先生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去年11月3日,沈先生新房中的水阀突然爆裂,溢出的自来水浸湿了地面,泡坏了家中的地板和部分家具。

  案情回放

  水阀爆裂满屋水,家具损毁谁来赔

  25岁的沈先生今年准备结婚,父母为他准备了一套新房,忙前忙后大半年终于将婚房装修好。11月3日,沈先生回到新房后,发现家中到处都是积水,经过检查发现是新安装的水阀出现漏水,自来水顺着坏掉的水阀哗啦啦直流。沈先生和家人忙了半天终于将积水清理干净,可是家中的木地板和部分家具已经被积水浸泡损毁。细心的他用手机将积水、泡坏的家具以及水阀拍照留作证据。

  第二天一早,沈先生就带着问题水阀和购物发票,来到装饰城找到销售商谢杰,“毁坏的水阀是我自己在装饰城购买的,现在出问题,把家具和地板泡坏了,我肯定得向销售商索要赔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告诉记者。

  “我卖的水阀都是从上级经销商进的货,质量绝对没问题。再说了,即便出了事,你该去找厂商,我是负责卖,不该承担责任”。面对沈先生的赔偿要求,销售商谢杰辩解道。

  销售商推卸责任,不承认产品质量存在问题,沈先生咨询律师后,将存在质量问题的水阀送到徐州市国家钢结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质量检验出结论,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很快,鉴定结论出来了。权威部门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显示,送检水阀的断口存在原始裂纹,该缺陷致使连接处断裂失效,导致水阀漏水。拿到检验报告的沈先生心里有了底,“幸亏我多了个心眼,妥善保留了存在质量的水阀,留存了证据。”

  再次与销售商沟通不成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先生一纸诉状,将水阀销售商谢杰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65000元。

  案件审理

  邳州法院受理案件后,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就案件赔偿事宜进行调解。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产品销售商谢杰同意对沈先生家中财产损失进行赔偿,但对于财产损失的价值存在争议。法院随即委托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就财产损失情况进行定损评估。

  今年元旦刚过,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了一份鉴定结论书,认定沈先生家中过水浸泡而损毁的物品,损失价值为27620元。

  经开庭审理后,邳州市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沈先生在被告谢杰商店购买的水阀存在质量问题,漏水后导致家中物品过水浸泡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原告沈先生作为消费者,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方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可成为受害方的赔偿主体,立法上规定产品的受害者可以选择不同的责任主体请求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邳州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谢杰赔偿原告沈先生因某品牌水阀质量缺陷造成的财产损失27620元,并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费用2000元、财产损失评估费1200元,合计30820元。判决生效后,水阀的销售商谢杰没有上诉,足额支付了赔偿款。

  法官说法:

  每年春天天气转暖,都是家庭装修的黄金季节,各小区内装修房屋不断动工,由此发生的产品质量纠纷也随之增多。

  首先,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将购物发票妥善保管。其次,发生质量问题后,原告沈先生在抢救损失的同时,不忘拍照留证、保存受损物品,为日后定损估价、申请赔偿打下基础。最后,在销售商拒绝承认产品质量问题时,原告能及时将问题水阀送到相关部门进行检验,通过权威第三方,认定了产品瑕疵的根源,这三点是最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赢官司的关键。

  另一方面,在产品质量出现问题,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后,受害者可以选择向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如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产品缺陷是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法官同时提醒读者,在质量问题发生后,应当及时与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联系,进行良好沟通,这对纠纷解决也大有裨益。(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