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法官支招教你应对网购纠纷
作者:张滨滨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818
网络购物以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深受消费者青睐。消费者在享受网络购物便捷的同时,同样要承担随之而来的风险。在3.15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邳州法院调解了一起网购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网络购买大型机器,沟通不足留下隐患
家住贵州省毕节市的吴先生,准备购买一台随车吊机用于租赁挣钱,咨询了当地几家吊机厂商后,吴先生没有找到价格满意的产品。“因为网购能买到本地没有的机器,而且价格更实惠”,吴先生便把眼光放到了网络上,希望通过互联网购买到一台质优价廉的随车吊机。
货比三家之后,吴先生看中了邳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中型随车吊机。便通过QQ以“孙悟空”的网名,与邳州某公司销售员小陈在线聊天,询问该公司生产的随机吊车的外观和性能,销售员小陈通过QQ将机器照片发送吴先生。吴先生对机器很满意,双方协商完机器价格之后,以传真方式签订了购货合同。
使用一月机器趴窝,千里起诉法院维权
因为购货心急,吴先生在购物合同中,仅约定了机器的型号和价格,对于机器的新旧情况和交货时间方式没有做明确的说明。吴先生通过网银付款之后,邳州某机械制造公司于2015年7月发货。吴先生使用吊机仅仅一个月,机器便出现了故障。在当地,技术工人花费半个月才修好机器,吴先生为此支出维修费3700元。
看着刚买一个多月的机器出现故障,吴先生越想越气,“吊机才用了一个月就趴窝,肯定质量有问题,我得找厂家讨个说法”吴先生告诉记者。
去年11月,吴先生来到邳州法院,将随车吊机的生产商邳州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以被告隐瞒产品质量问题、合同存在违约为由,要求被告某机械制造公司赔偿其随车吊机的维修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以及因机器故障造成的租赁损失合计35700元。
案件审理
邳州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邳州某公司对于出售吊机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是坚称双方在网上商谈时,已经将吊车被使用过的照片向吴先生做了展示,吴先生收货后,也没有对吊机的外观和产品编号留下证据,吊机损坏是否为厂商原因造成,吴先生没有足够证据。一时间,双方争执不下。
考虑到原告家住贵州,来到江苏千里起诉,如果经过繁琐的庭审、定损等环节,案件持续时间过长,原告付出代价太大。调解结案,不仅节省时间、更能钝化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力。
承办法官经过反复沟通调解、引用法条说明,最终找到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利益平衡点,邳州某机械制造公司向吴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5000元,吴先生承担诉讼费用,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就此了结。
法官说法:
和传统购物方式不同,网络购物具有跨区域、虚拟化、取证难等特点,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首先应当选择有信誉的网站购物,不盲目选购远低于合理市场价格的商品,并且仔细阅读网站的相关条款及货物说明,仔细产看该网站上的消费者保护条款,下单之前慎重考虑。
其次,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应当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例如交易记录和交流记录。支付时要选择信用较好、有保障机制的平台进行交易,交易时不轻易相信他人,不泄露账户信息;对于交易的电子单据和卖家信息,要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有效维权。
当网购纠纷发生以后,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原告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根据2015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后,诉讼有风险,原告方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与金钱,在产生网购纠纷时,首先应当与卖家及时沟通,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或工商部门维权,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