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7商家销售“傍名牌”红酒被告上法庭
作者:吴皆与 李军 发布时间:2016-03-14 浏览次数:452
将劣质葡萄酒贴上与品牌极其相似的标签冒充正品,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近日,常熟法院集中审理了7起该类型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中粮集团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拥有“长城”、“华夏”、“华夏长城”等多个酒类商标,其葡萄酒产品深受消费者喜爱,而一些不法商人也盯上了这些品牌的经济价值,该7家商户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乍一看和正品没有太大区别,包装上有“HUAXIACHENG”拼音文字、“树林+城楼”或“山峰+城楼”图案,有的还标注“烟台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等字样,消费者不仔细看很容易就会将其当做真正的华夏系列葡萄酒,但其中灌装的都是劣质红酒,其成本极低,口感很差,销售价格也比正品要低不少。
法院审理认为,核准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涉案葡萄酒使用的“HUAXIACHENG”拼音文字,与品牌方享有商标专用权的 “HUAXIA”商标在书写方式、字体、中文含义等方面一致,且囊括了后者;且其使用的“树林+城楼”、“山峰+城楼”的图案,与品牌方享有商标专用权的外包装图案在构图、创意、组成元素及视觉等方面高度一致。涉案葡萄酒上的图案与文字,均与品牌方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使用在“红酒”这一经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且未能取得品牌方的授权,侵犯了品牌方对上述商标享有的商标专用权。
最终,其中4起案件的被告被判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有3起案件被告与原告达成和解,在承诺停止侵权的同时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最高法司法解释对侵权行为也作出具体规定。此次集中审理的7个案件中,被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已经严重侵害原告的正当权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注册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吸引消费者和提高企业声誉的重要载体,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与市场主体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品销售者一定要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从正规市场进货,才能取信于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