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素有“水乡”之称的金湖,水产养殖是当地很多农民的第二产业。但家住金湖县涂沟镇的高某却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承包的鱼塘为自己带来一场官司,而起诉自己的正是当年和自己签订承包合同的金湖县涂沟镇东湖村村民委员会。

  2002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承包合同,由原告将本村所有的36亩农田交被告承包,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双方未解除合同。2009年4月20日,原告金湖县涂沟镇东湖村支部书记陈方耀在承包合同上签署“按村规定续包”的意见。至2013年,被告逐年向原告上缴承包款。2014年1月5日,原告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就上述农田承包招标问题进行讨论,因被告非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不同意由被告承包鱼塘,应通过招标方式发包。此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其交还鱼塘,给付欠缴承包费。但被告高某未加理睬,继续占有鱼塘进行养殖。在多次交涉无果后,原告遂诉讼来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非原告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在合同期满后,原、被告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至2013年,双方未发生争议。2014年1月,经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收回被告承包的鱼塘,进行招标。被告拒绝交还承包鱼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高某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所占用的鱼塘交还给原告,并清除属被告所有的附着物、附属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