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少回执难胜诉 物流送货需留底
作者:张晓晴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472
甲公司自称与乙公司发生了一起货物买卖,随后以发票和快递单为证据起诉乙公司要求付款,但该案最终以甲公司难以胜诉而撤回起诉结案。
原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前从未有过任何交易往来。某日,自称是乙公司业务员的丙通过电话联系了甲公司,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采购一批产品,并在电话中约定好了型号、数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因该批产品数量少、体积较小、价格也不高,甲公司就用快递的方式向乙公司发送了该批货物,并随后向乙公司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在随后的几个月内,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要该款,一直没有结果,所以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
庭审中,乙公司称其从未和甲公司发生过交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甲公司当庭提供了业务员丙的姓名、电话以及增值税发票,但是经过被告乙公司的质证和法庭的调查后,无法确认丙属于乙公司的业务员,并且该增值税发票也未进行抵扣认证;甲公司另外还举证了快递单的寄件人联,但因为没有签收记录,乙公司不予认可;因此,甲公司无法证明货物已经实际送往乙公司处。最后,甲公司以待回去补充举证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发生业务往来时,最好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并加盖买卖双方的公章。另外,现在大部分快递公司的网站中只能查询三个月至半年左右的物流记录,如果货物是通过快递形式发送的,一定要及时查询、取回快递单回执并加以保存;否则在无法证明货物已经送达的情况下,将会承担更大的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