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时店家承诺永不生锈,然而不到两个月,崭新的大门变成了废铜烂铁。近日,句容法院审理这起案件。

  2015年5月,家住句容边城某村的陈某在句容市某装饰城内一家专门销售大门的店家订购了两扇锌合金门。由于当时店家郑某向陈某承诺永不生锈不掉漆,这让陈某动了心。经过讨价还价,陈某向店家郑某支付了定金,并约定余款在大门安装完毕后当场结清。6月底,郑某平派人到陈某家中进行安装。可是,经过大雨后,原告发现刚买不久的锌合金门已经生锈,与被告郑某的承诺有较大差异。面对高端大气上档次的大门变成了一堆锈迹斑斑的烂铜废铁,2015年8月,在协商无果后,陈某一气之下将大门的销售者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郑某返还价款并赔偿原告交通费、误工费,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被告郑某辩称,原告陈某家安装的不锈钢淋雨之后时间长了都会生锈,并且当时自己已经提醒原告要装雨棚,结果原告陈某没有安装。而原告陈某则认为,既然被告承诺了不生锈,就没有必要多花钱安装雨棚。对此,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了“永不生锈不掉漆”字样的收条。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郑某作为从事装饰建筑材料及防盗门零售的个体工商户,承诺向原告销售的是锌合金大门,就应确保其销售商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被告的信赖购买了两扇大门,被告郑某承诺这两扇门“永不生锈不掉漆”,但两扇门均出现了生锈情况,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郑某提供了虚假的情况,致使原告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欺诈,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三棵树材料店返还价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两扇大门原告应当返还被告郑某。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要求被告赔偿的损失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但原告并未要求具体数额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对于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解决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形成的买卖、承揽合同,判决被告郑某返还原告陈某价款,陈某将购买的两扇大门返还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