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不规范 消费者获十倍赔偿
作者:周立虎 发布时间:2016-03-11 浏览次数:521
从网站上购来的茶叶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白茶的包装标签未对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予以列明。消费者起诉茶叶公司赔偿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日前,阜宁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消费者孙小红(化名)的诉讼请求。
2015年4月份,孙小红先后从在天猫商城网站开设的网店“王子茶叶专营店”购买8盒某 茶叶公司生产的“王子”牌白茶,每盒200克,共计价款5435元。在食用茶叶过程中,发现该白茶的包装标签未对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予以列明。
孙小红以茶叶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标识不规范、虚假广告等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茶叶公司赔偿购物款、支付十倍赔偿金。但茶叶公司辩称,同意原告退货,但不同意负担十倍的赔偿金、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孙小红所诉属实,但被告茶叶公司于2013年4月5日,与红太阳茶场签订茶叶委托加工协议,约定由红太阳茶场代为被告加工茶叶,红太阳茶场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为QS00051402123,有效期为2012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2013年3月13日,农业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红太阳茶场生产的茶叶进行检测,所检测项目的单项结论均为合格。
阜宁法院审理认为,该茶叶未能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列明产品标准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故涉案茶叶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判决被告茶叶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孙小红购物损失5435元及赔偿金54350元,合计59785元。
法条链接:
《GB 28050-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