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丈夫隐匿财产 离婚后双方对簿公堂
作者:曹炜萍 发布时间:2011-11-24 浏览次数:337
日前,与前夫沈某离婚已八年的董某发现在其婚姻存续期间尚有住房一套未进行分割,遂找沈某要求分割该房产,遭到拒绝后愤而将董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沈某给付董某18万余元。
1978年3月21日,沈某与董某登记结婚,婚后共同居住在本市区朝阳新村一幢101室的直管公房。1981年1月两人经原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不久,两人又以夫妻名义同居并共同生活,1984年董某生育一女。1997年后,董某一直在上海陪其女儿读书。 2002年10月,公房管理所按房改政策将朝阳新村一幢101室出售给沈某。2003年6月,沈某领取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2003年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提及上述房屋。2010年10月,董某无意发现上述房屋已房改给沈某的事实,认为沈某故意隐瞒该财产,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该房屋80%的价值。而沈某认为其曾告知董某已取得上述房屋所有权,且董某同意放弃该财产。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该房的价格进行评估,经评估该房屋价格为27894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某与董某在1981年离婚后不久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构成事实婚姻,争议房屋于2002年购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称董某同意放弃该房屋的辩解意见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考虑该房屋一直为沈某使用,故该房屋归并沈某所有,并由沈某补偿董某相应房款。鉴于沈某早在2003年即办理了产权登记,而在双方离婚时,沈某未提及该房屋,应认定沈某有隐瞒此财产的故意,根据法律规定,法院酌情认定董某分得该房65%的房款。沈某不服该判决上诉后,中级法院依法维持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