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去年下半年开始,苏州地区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定金合同纠纷逐渐增多。该类案件的主要疑难点在于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并支付定金后,最终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能否返还。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定金合同纠纷。

  2015年10月26日,吕某初次到昆山淀山湖看某一楼盘,在售楼处原告被售楼人员不厌其烦、热情满满的讲解打动,当场签下《定金合同》并支付了10000定金,双方约定于当年11月8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吕某于约定当天去签订合同,才发现合同文本记载的相关内容与被告售楼人员此前介绍的情况想去甚远,尤其让吕某不能接受的是,售楼人员之前告知房屋在2017年1月初交房,现在订立购销合同才发现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要到2017年8月。为此,双方没有签订购房合同,11月16日售楼处给吕某邮寄了《没收定金告知函》,告知吕某没收其定金,并将房屋转售他人。吕某无奈,向法院起诉售楼处要求退还定金。案件受理后,在法庭的主持下,售楼处退还部分定金,双方和解。

  法官说法:定金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但其有特殊性,定金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非使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定金于合同履行后,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须承受定金罚则,即交付定金一方违反合同所付定金不予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违反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购房时,签订定金合同应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