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各大通信运营商均积极响应。据了解,现在手机用户办理通信业务时都会被要求进行实名制认证。如果只是完善、补录用户资料,倒也是一件顺水推舟的事。但是,一家消防器材公司在办理手机业务时,被告知业务无法办理,手机号码过户了。经查询,原登记在公司名下的手机号用户名变更为该公司一名已离职的业务员。于是,该公司将通信运营商告到法院,要求通信运营商将手机号变更回公司名下。

  法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向原、被告双方确认了以下事实:手机号原登记用户名为消防器材公司,现登记用户名为公司一名已离职业务员陈某。考虑到案件涉及到陈某的利益,故法院通知陈某作为除原告消防器材公司、被告某通信运营商之外的第三人参加到本起案件的诉讼中。

  在案件的审理中,消防器材公司认为通信运营商违规办理业务。通信运营商陈述给陈某办理的是一项实名制认证业务,并向法庭展示了实名制认证的操作流程,即用户持有手机卡、手机卡密码、缴费发票、通话记录,四项中有两项符合就可以进行实名制认证。第三人陈某则向法庭说明手机号虽是公司统一为业务员办理,但该手机卡一直由他使用,以这个手机号为联系点建立起了家庭、工作、朋友圈。

  通信运营商制订的实名制认证操作流程对手机号实际使用、占有人的认定条件考虑的比较充分。但是本案所涉及的业务虽然在业务受理单上印有 “客户资料完善”的字样,但是该笔业务的实质是手机号过户。根据《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通信运营商的义务是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本案手机号原登记用户名是消防器材公司,登记用户名称真实准确且该公司实际存在。如确属客户资料不完善,可以在其名称项下对其他信息进行补录。但是通信运营商直接将手机号登记用户名变更,主动参与到手机号所有权归属这一私权的处置中去。原、被告在办理入网手续时签署的《中国移动通信客户服务协议》第五条第3项约定:如甲方要将协议项下的手机号码及附属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过户),应与第三人共同到乙方营业网络点协商,在三方就权利义务转移等问题达成一致后,共同签订过户协议,本协议同时自动终止。显然,通信运营商在原登记用户未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手机号过户的行为违反了上述约定。本案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在二审审理中。

  生活中,本案第三人陈某确实很委屈,自己用了这么多年的手机号随着判决的生效,将不能继续使用。但是,陈某在知道手机号登记用户名是公司并在公司手机卡领用单上签字时,就应当意识到公司没有将手机号所有权确认给他,只是给他这张手机卡的使用权。如果将来发生纠纷,需要与公司协商才能办理手机号过户。

  电话用户实名制认证刚施行不久,新事物的产生、发展总会伴随着局部不适,本案就是随着新事物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通过该案的审理对实名制认证的界定、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