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了腿人却不幸去世 保险公司该怎么赔?
作者:汤秋婷 发布时间:2016-03-08 浏览次数:584
昆山的蔡先生在驾驶轿车不慎与徐某发生碰撞。当时,徐某诊断为双胫腓骨骨折,然而半个月后徐某却去世了。徐某的儿女起诉至法院,近日,昆山法院判决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4年11月,蔡先生驾驶轿车在昆山市锦溪镇某路段行驶,当时锦溪的朱师傅晒稻谷占了半幅路面。蔡先生不慎与行人徐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徐某受伤倒地。当天徐某被送至昆山市锦溪人民医院就诊,行X线检查后诊断为双胫腓骨骨折,伤后无特殊治疗。次日凌晨徐某被急诊转入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半个月后徐某死亡,原因为:肺栓塞、心跳呼吸骤停、心肺复苏后、缺血缺氧性脑病、多器官功能衰竭(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甲亢危象、休克、肺部感染、血流感染、左胫腓骨骨折、右胫腓骨近端骨折、甲亢、电解质紊乱、肝功能异常。后,徐某的儿女起诉至昆山法院。庭审中,蔡先生轿车的保险公司提出骨折不会致人死亡,多器官功能衰竭与甲亢危象与事故未见有因果关系,死亡是事故与死者自身病理基础共同作用的结果,故蔡先生及保险公司仅应对受害人的骨折伤害承担赔偿责任。并申请交通事故对徐某死亡的作用力大小进行鉴定。
昆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即使受害人徐某甲亢危象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其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错,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故对该鉴定申请法院不予准许,并按照徐某的死亡情形支持了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110余万元。保险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关于交通事故造成死者骨折与其死亡结果有无因果关系。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死者徐某存在自身肌体异质,从致病机理看,徐某骨折在临床上确有引发肺栓塞进而导致死亡的可能,其异质性体质或其他病理基础(如有)也不能构成徐某在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过错。故中院维持了原审法院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