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醒:恶意诉讼要不得
作者:张勤 发布时间:2011-11-24 浏览次数:331
日前,吴江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者因恶意诉讼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的案件,判决当事人赔偿对方损失1500元。
2008年,王小莉(化名)应聘到吴江一家五星级酒店工作。2010年,酒店认为王小莉工作中错将一位客人寄存的贵重物品交给了另一位住宿客人,存在严重失误,遂将王小莉开除。王小莉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经审查后裁决撤销酒店的开除决定,支持了王小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五星级酒店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撤诉。但是,王小莉从此之后未再与酒店联系。2011年7月,五星级酒店收到法院传票,得知王小莉再次将酒店告上法庭,以酒店未通知其上班为由要求解除与酒店的劳动关系并赔偿损失。酒店收到传票后开始委托律师调查此事,专门赴王小莉家乡调取其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结果发现,2011年6月即有其他单位在为王小莉缴纳社会保险,后得知王小莉在2011年5月已到该单位上班。2011年8月,法院安排开庭,王小莉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五星级酒店觉得,因为王小莉恶意诉讼,导致酒店付出了不必要的成本,遂于2011年9月对王小莉提起诉讼,要求王小莉赔偿酒店因委托律师应诉而导致的损失1500元。法院认为,王小莉明知在其他单位上班即意味着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仍以酒店未通知其上班为由申请仲裁并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酒店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失诚信,系滥用诉讼权利,应赔偿因此对酒店造成的损失。酒店在王小莉启动诉讼后为应诉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即为损失,遂判决王小莉赔偿酒店1500元。
在此,法院提醒市民,恶意诉讼不可取,非但有可能要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将受到罚款、司法拘留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