柔肩担道义 巾帼胜须眉
作者:朱来宽 发布时间:2016-03-07 浏览次数:2791
在烟波浩淼的骆马湖畔,举世闻名的京杭大运河与古黄河南北纵横的大地上,有一支群众信赖的法官队伍,全院共有243人,其中女干警就占33%,她们用纤柔的身躯托起法律的尊严,以心中的信仰撑起一片法治的青天,成为司法战线上一道亮丽的风景。
“老练”的民商法官
她,先后被省高院表彰为“全省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工作者”、被宿迁中院荣记个人三等功、先进工作者、宿城区十佳政法干警,她所负责的埠子法庭先后被省高院授予“第二批全省法庭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荣誉称号,被宿迁中院授予“集体三等功”,日前又被上报宿城区记个人三等功……这一切都属于一位年轻的75后民商法官--宿城法院埠子法庭庭长毛晓梅。
在审判工作中,她面对不同的案情和疑难问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根据具体案情熟稔运用相应法律作出判断。在一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李某因其作为实际出资人的利益受到严重威胁,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一般情况下,李某取得股东资格应经过该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受理该案后,作为主审法官的毛晓梅在吃透案情、厘清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李某提交的其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的相关证据,确认李某具备直接成为该公司股东的实质要件,及时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仅2015年,毛晓梅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29件,无一上访、 投诉、 改判,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果的有机统一。其所带领的埠子法庭连续三年零信访。
2015年,毛晓梅承办的案件先后四次在央视《今日说法》、《热线12》等栏目播出,起到了很好的普法宣传效果。作为一名青年审判法官,毛晓梅用实际行动践行着公正司法、守护正义的真谛,逐渐成长为一名年轻而“老练”的女法官。
“完美”的环保法官
在宿城法院女法官中有一位追求“完美”的女法官--生态保护审判庭法官叶春花。生活上她崇尚快乐,工作上她追求完美,把一己之爱演绎成对环保司法的大爱。
叶春花是2014年10月从泗阳法院选调至宿城法院担任生态保护审判庭法官。调任伊始,她买来各类与环保相关的书籍,工作空闲学,回到家里学,和干警们一起学。在没有经验参考、材料借鉴的情况下,她自己分析研究生态保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主动与具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单位联系,深入企业进行司法调研。因生态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核心要素是该类案件在侵犯私益的同时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叶春花迅速转变审判理念,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加大行为危害性的审查力度,在案件及判决中体现出对生态环境现实的及潜在的危害,并首次在生态审判中引入专家论证。虽然加大了工作量,但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叶春花审理生态案件拓展恢复性司法机制的运用并成为常态化工作。因生态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故在审理中不仅惩罚行为人,更关注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即谁破坏谁担责。如在审理周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中,周某某已按照林木的鉴定价值赔偿被害集体经济损失,但叶春花认为对林木的鉴定价值是被砍伐后的树木,但其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的生态作用未能评价进去,仅判处刑罚对生态本身起不到任何修复作用,故要求当事人交纳生态修复资金去购买一定数量的树苗进行栽种。在审理王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王某等3人庭审宣判后在渔民代表、环保志愿者等见证人,用其缴纳的修复资金购买3万尾鱼苗投入洪泽湖水域,取得较好社会效果。
叶春花针对三县两区生态案件的分布特点,选择典型案件到当地开庭,加大对危害性的宣传力度,通过个案的宣传,让环保深入人心,让民众更加信任和支持法院的工作。针对非法狩猎等常见案件,征求公安、检察及相关主管单位后制定量刑指南,其中非法狩猎案件量刑指南已在全市出台实施并得到省院认可,确保了全市类案量刑的均衡。
叶春花审理多起环保案件被省市电视台和各大媒体、报刊争相宣传报道,其撰写的宣传报道多次被《中国环境报》采用。2015年1月,黑龙江省高院的法官实地考察宿城法院的环保司法工作,对宿城法院生态保护审判庭实行的刑事、民商事、行政与执行“三审合一、审执结合”的审判模式给予充分肯定。
“较真”的刑事法官
一提起刑庭庭长王梅玲,大家异口同声地说:“王庭长这人真'较真'。”就是这位爱“较真”的女法官先后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办案能手”、“优秀干警”,所带的团队先后被省妇联授予“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示范岗”,多次被宿迁中院、团宿迁市委、宿迁综治办表彰,被区妇联授予“三八红旗集体”……
在一起由王梅玲主审的抢劫案中,其中一名被告人王某对自己是否年满18周岁的供述前后不一致,而这恰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辩护人虽然进行过调查,却没有找到有效证据。案件合议时,也有人主张判决,但她认为,法官办案不能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如果草率判决,有可能毁了王某一生。一向对未成年犯罪格外关注的王梅玲便和同事赶往王某老家,一路奔波,终于在一个偏僻的村庄找到了王某的家。她们先后询问了王某的父母、村支书和他的邻居,但没人能说清王某具体的生日。王某的父母老实木讷,边哭边替儿子求情,王梅玲一边安抚他们一边说:“别着急,家里还有孩子上学时的东西吗?”王某的母亲说:“都和杂物堆在一起,俺和他爸不识字,也不知道有没有用?”王梅玲赶紧和同事将布满灰尘的箱子一一翻出来查找,终于找到了关键证据,证明王某确实不满18周岁,王某也依法得到了减轻处罚。
在审理徐某某聚众斗殴一案中,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自首,通过开庭审理,发现被告人虽有主动投案的行为,但其在投案时并未如实供述罪行,在侦查后期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罪行的情况下才供述罪行,依法不能认定自首,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在审理罗某某盗窃一案中,发现被告人属于累犯而公诉机关未予认定;蔡某某盗窃一案,发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且发现有漏罪未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起诉书没有认定;苏某某抢夺一案,前罪被判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又犯罪,公诉机关却认定为累犯。对此王梅玲通过与公诉机关沟通,均对案件予以变更起诉。
事后,有人夸奖她工作做得细致,避免了错案的发生,也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并不在法院,用不着亲自去调查证据,但她说:“法官的本分和职责就是要竭尽所能查明事实,如果我没有去做,那就是失职和错误,可能一生都无法补救”。在王梅玲审理的1600余起刑事案件中,无一错案、无一发回重审、无一申诉上访,或许这也与王梅玲爱“ 较真”的劲儿分不开。
在工作之余,王梅玲还积极撰写调研文章,并有多篇被国家级刊物采用;其撰写《陈燕萍精神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的体现》一文在中宣部《党建》杂志、江苏省委宣传部、江苏省委政法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举办的征文活动中荣获三等奖。报送的案例《张峰作为工程项目承包方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因具有重要指导价值,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作为全省法院参阅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