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雇佣王某等工人施工,期间李某安排王某等工人乘车吃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为索赔,王某亲属将李某告上法庭。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9年10月李某以包工包料方式承接村民赵某的老房翻建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建房材料、工人雇请、工资发放、工人午餐提供均由李某负责。案发前一日午饭时间,由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无法安排所有工人去饭店吃饭,遂指派在场的另一名有自驾车的工人胡某搭载王某等人去饭馆吃饭,此次往返安全顺利。案发当日胡某再次运载王某等人去往饭馆途中因车辆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侧翻冲出路面,造成王某死亡。死者王某亲属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包括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77321.92元。庭审过程中,李某向法院陈述案发当日系其安排王某等工人搭乘胡某的车辆前往饭馆吃饭,之后以自己法庭陈述有误为由,否认前述说法。辩称自己并未安排王某等工人搭乘胡某的车辆前往饭馆吃饭,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李某对不利于己方的事实承认和认可后,出尔反尔,随意撤回承认,此举有违民事诉讼禁止反言规则。当时工地上仅李某和胡某两人有汽车,李某在事发前一日中午已安排了工人乘坐胡某车辆去饭馆吃饭,案发当日胡某再次搭载几名工人一同前往饭馆吃饭,亦与常情相符。其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去饭馆吃午餐途中,按照赵某与李某约定,雇主李某有提供午餐的义务,雇工王某等工人去饭馆系雇主李某安排的活动,应认定王某系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损害。最后,经查胡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面包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存在严重隐患,对此李某未尽审查义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过错。综上认定李某对王某死亡所受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胡某因存在重大过失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实践中农村自建、翻修房屋一般找周边村民承接,但随之出现的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较多。接受劳务者(雇主)管理水平低下和安全保障能力不足,是此类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接受劳务者没有参加过系统培训,普遍安全保障意识不强,缺乏对提供劳务者工作水平和能力的评估,工作中缺少对提供劳务者必要的监督和指导,管理较为松散,控制和指挥经验不足,安全措施不当,有些甚至为了追求利益、实现效果而要求提供劳务者违规操作,导致提供劳务者受损事件高发,受损程度较重。一起安全事故的发生,不仅导致提供劳务者个人及其家庭背负无法承受之痛,随之而来的损害赔偿责任也使接受劳务者及其家庭承担无法承受之重。所以接受劳务者(雇主)在寻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要加强自身安全教育的学习,并将监督管理、审查核实义务放在首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