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面走来一人,黄某觉得眼熟,盯着其多看了几眼,万没想,就这几眼给自己招来了麻烦,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我当时看到对面有个男子用眼神瞪我,嘴里好像还在说着什么,我觉得他像是在骂我,后来我就上去打了他,还随手捡了个啤酒瓶砸了他的头。”

  “我是看了他两眼,他也盯着我看,其实我就是觉得他面熟,没想到后来他们过来对我拳打脚踢,还有人从背后拿啤酒瓶朝我头上砸,把我砸倒在地。”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4月5日晚上23时许,在太仓市浏河镇波仔酒吧喝酒期间,仅因与被害人黄某对视即认定被害人对其不敬,遂结伙王某(服刑中,另案处理)、钱某(另案处理)等以啤酒瓶砸、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黄某进行殴打,致其右眼外眦皮下出血,右额叶脑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赔偿被害人黄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法庭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及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