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万多份宣传材料,三百余万元违法所得,五个月疯狂制售。近日,东海法院对郭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主犯郭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万元;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判处彭甲等六名从犯七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该院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4月起,被告人郭某通过物流接收大量的假药半成品和各种假药包装盒,运至湖北省咸宁市温泉区白茶村四组一出租房内,以互联网投放广告、热线咨询、邮寄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假药,并安排被告人彭乙、彭甲包装药品、接听咨询电话,订单确定后,三被告人分别以“张梅红”、“孙娟”、“钟雪菲”、“刘丹”等名义通过武汉中盛德荣物流公司和宅急送新沟营业厅以物流方式销售假药至江苏省东海县及其他地区,销售金额达人民币3104794元。其间于2014年4月以“张梅红”名义通过物流销售18瓶军研塞隆风湿胶囊给东海县的王伟,后经检验为假药。2014年9月19日,东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郭某租房内查获军研塞隆风湿胶囊500瓶及包装成盒的77盒(每盒6瓶)、顽癣玉红128盒、痛风胶囊124盒、益肾兴阳胶囊75盒、活肤祛白23盒、清毒净癣27盒、颈腰扶正180盒、扶脊正椎44盒、胰岛核酸58盒、强效川蛭通络胶囊35盒、山菊降压胶囊141盒、强效芪蛭降糖胶囊171盒,以及大量未贴商标的白色药瓶,经检验,上述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彭丙于2014年5月份起,在被告人郭某的安排下,多次填装药品宣传资料,与彭甲、彭乙一起包装、运送涉案假药。

  被告人彭丁自2014年以来接收大量的假药宣传资料和信封,在其住处安排被告人彭戊、彭己接听药品咨询电话、记录购买人的信息、填装宣传资料,将宣传信件通过物流发往北京,再寄往全国各地为销售假药宣传,包括为被告人郭某销售的强效芪蛭降糖胶囊、强效川蛭通络胶囊推广宣传。2014年9月19日,东海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彭丁家里查获强效芪蛭降糖胶囊宣传册9000余册、文件7000余份、疗效保障合同10000余份;强效川蛭通络胶囊宣传册20000余册、文件6000余份、疗效保障合同10000余份;密封好的信封3000余封;未打印信封20000余封。

  该院认为,被告人郭某、彭甲、彭乙生产、销售假药,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彭丙多次参与生产、销售假药,数量大、种类多,属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彭丁、彭戊、彭己明知郭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仍为之宣传,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系共同犯罪。并分析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为主犯,其余被告人为从犯。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