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

  2015年10月,检察机关向昆山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黄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某机电设备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假冒的东芝牌电池。经东芝公司鉴定,黄某销售的电池非东芝公司授权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被告人黄某还通过淘宝网销售给他人假冒注册商标的东芝、松下等品牌电池,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黄某的经营场所内,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东芝、松下、三菱等品牌电池共计3万余个,货值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未经“TOSHIBA”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利用其经营的公司向其他公司销售假冒“TOSHIBA”注册商标的电池共计90828元。被告人黄某海通过淘宝网和阿里巴巴网销售明知是假冒“TOSHIBA”等注册商标的电池,销售金额1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人民币22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黄某在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鉴于其悔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认罪,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辩护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黄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并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电池及商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