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一名风华正茂的在读学生,只因交友不慎,“帮忙”讨要高利贷拘禁、殴打他人而触犯刑律。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参与非法拘禁案件,被告人小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当时没有事情做,就想一起去看看而已”,谈起自己的犯罪经过,站在被告席上的小汪后悔地低下了头,他想不到自己的一次“帮忙”,竟然有这么严重的后果。

  2015年10月的一天,小汪出门闲逛遇到几个朋友,说是他们正要去找一个人讨债,好奇的他没有多想就兴冲冲的跟去了。几人找到受害人陈某,但想尽办法也没有拿到钱,气急败坏之下就把陈某带到长江边拳脚相加,小汪看到大家都动手了,觉得自己不打说不过去,也踹了陈某几脚。

  为了逼迫陈某尽快还钱,当晚他们安排陈某住进宾馆,并叫小汪与另一名青年一起看住他,之后其他人就离开了。第二天一早,小汪起床才发现陈某已经逃走,但到此时他还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仍然和朋友一起来到陈某岳父家寻找陈某继续要钱,陈某岳父当即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将小汪等人带回。此时,接到陈某报警的另一派出所派员赶到,终于东窗事发。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属人体轻微伤。小汪以非法拘禁罪被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常熟法院少年庭的法官考虑到小汪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是一名在读学生,判决实刑可能会对他的学业及前途造成影响,并且其主观恶性较小,为了让他迷途知返,应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罚。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小汪为索要高利贷,伙同他人共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相关的量刑情节,判处被告人小汪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本案被告人小汪系在读学生,因交友不慎、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广大未成年人能吸取小汪的这个教训,谨慎交友,尤其要增强法制意识、提高道德修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