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收烟沪粤卖 构成犯罪领重刑
作者:姜燕 发布时间:2016-03-01 浏览次数:524
2016年2月1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非法经营香烟价值达一千七百万余元的四被告人,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同意被判处罚金。
2014年9月南通市烟草专卖局、如皋市烟草专卖局相继在沈海高速苏通大桥收费站、白蒲服务区查获由杨某等人非法经营的利群、中华等香烟共计1129条、1048条,价值人民币220390元、136240元,上述香烟经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均为真品香烟。经缜密调查,后将案件移送如皋市公安局,公安机关后又从广东的租住地,查获大量未来得及出售的贩卖的香烟。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单某、田某、夏某均系四川省人。
从2014年3月至2015年4月间,经事先预谋,以营利为目的,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山东省淄博市、烟台市收购利群、双喜、中华等品牌香烟,后通过物流公司将香烟运至上海市、广东省普宁市,销售给上海市普陀区、广东省普宁市个人出售,香烟款由买家汇至其指定的银行卡。非法经营先后共计12次。非法经营香烟额计人民币1776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某、单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夏某向如皋市公安局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国家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分别共同故意实施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单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遂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单某、田某有期徒刑七年,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同时判处罚金。
法官说法:香烟是生活中常见的消费品。但香烟并不是想卖就卖的。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销售构成此罪,不以香烟的真假为区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贩卖香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且不得非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