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推行法官释明制度促和谐
作者:汪洪明 发布时间:2007-12-03 浏览次数:633
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为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更好地实现司法和谐的目标,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保证民商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进行,该院把法官释明制度运用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贯穿于民商事诉讼全过程,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立案阶段,立案法官针对原告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案件所涉及的基本事实理由、诉讼请求和证据,财产保全及整个诉讼须知等问题,通过询问、说明、告知等方式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在审前阶段,法官对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针对程序的适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证据的交换等问题,用告知、询问或说明的方式进行释明;在庭审阶段,法官对证据的对应性、证明用途、证明目的,证人对事实的陈述,鉴定结论等问题,通过发问的方式向当事人释明。
法官释明制度的推行,有效地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降低了法官的调解难度,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同时也实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济,使他们不因法律知识的欠缺而导致诉讼上处于劣势,实观了实质意义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