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近日,高淳法院漆桥法庭稳妥调解一起因道路交通损害引起的涉少数民族赔偿案件,成功化解了纠纷,避免了事态的激化。
原告欧阳某某系彝族人,从四川昭觉县到我县来打工。10月29日晚,被告王某驾驶摩托从县城赶回家中,由于速度较快刹车不及将原告严重撞伤。原告欧阳某某即将被告王某告上法庭,第一次开庭承办法官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分歧较大没有调解成功。此时,原告想到自己外乡人一个,又受伤在床,被告在本地土生土长,亲戚众多,便想到通知家中兄弟叔伯来壮声威。11月16日晚,已下班回到家中的承办法官陈某突然接到电话,原告家人21人从四川赶来,现正在被告家中,原告家也聚集数十人,矛盾可能会激化。陈法官立即向庭长汇报,杨庭长顾不上吃饭,当即组织法官、法警赶至现场。双方情绪激动,原告方声称“事情一日不解决,我们就住在被告,反正吃喝都是被告家的”承办法官规劝原告停止过激行为,事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陈法官一方面耐心向原告家人说明王某的赔偿能力有限,对王某的赔偿数额较低应当理解;另一方面,对王某进行了耐心的开导,因事故发生自己负有主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目前欧阳某某伤势严重,现在不救,以后可能会更加棘手。在法官于法于情的说教中,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王某将各类费用共计80000元分三次在2007年11月30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其他请求。欧阳某某感动的说“以为自己一人在外乡会受到欺负才有了莽撞的行为,感谢法官的公正无私。”被告王某也表示“多亏漆桥法庭的法官们,自己才能这么快又回到以前平静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