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近日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肇事车主虽已将车卖出八年之久,但仍对死者实用性承担赔偿责任。

200765,王某乘坐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王某死亡,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肇事后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调查,两轮摩托车的登记车主为孙某,实际使用人是刘某。为此,王某的近亲属将孙某和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两人共同赔偿。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刘某购买了肇事的两轮摩托车,并以孙某的名义在公安交警部门挂牌登记,但该车一直由刘某实际占有和使用。刘某主张他已于19995月将该车卖与某摩托车修理店老板,之后店老板又将该车转卖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逃逸,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主张该车已转卖他人,但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判决刘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