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阜宁法院根据省、市法院的部署,创新诉讼调解机制,积极开展立案调解试点工作,自8月下旬开展立案调解工作以来,已立案调解案件105 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该院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健全调解组织。824,该院在全市基层法院率先成立了立案调解中心,立案调解中心隶属于立案庭。为充实立案调解队伍,该院从民事审判一线抽调了2名调解工作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审判员和1名书记员专门从事立案调解工作,确保审判力量到位。同时明确一名副院长专抓立案调解工作,并将立案调解延伸至各人民法庭。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该院多次组织立案调解中心的同志认真学习最高院《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和省高院和市中院的有关通知精神,强化干警对加强立案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工作要求。对从事立案调解的同志,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开展专题辅导,邀请本院的调解能手介绍调解经验,提高立案调解水平。

三是明确调解范围。该院出台了《关于开展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立案调解范围,将立案调解的范围严格限定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且双方均同意调解的民事和刑事自诉案件,凡案情复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或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一律不作立案调解。

四是规范调解程序。该院明确规定所有案件必须经立案后方可启动调解程序,严禁先调后立,不结不立。同时明确规定立案调解期限,简易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不超过立案后5日,普通程序的案件调解期限不超过15日。凡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调解结案而需延期调解的,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凡一次调解不成的,即移送审判庭审理。并严格办案程序,案件调解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请回避等诉讼权利和应承担的法定义务。

五是注重调解效果。该院严格坚持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以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为目标,坚持当日立案,当日分案,当日送达,不断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案效率。立案调解结案105 件,平均结案时间仅为3.8天,办案周期缩短了五分之四。同时创新调解方式,开展上门调解、就地调解、假日调解等多种形式的调解活动,既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提高了调解的效果,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