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稳步推进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改革
作者:王立新 发布时间:2007-11-30 浏览次数:6381
本网盐城讯:东台法院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客观规律,进一步研究修订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及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审判专业研究小组工作暂行办法》,从审判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议事议案范围、会议制形式、工作程序、议事规则等方面进行了系列化的改革和完善。该院试行两个月以来,审判专业研究小组灵活机动、高效便捷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会议次数逐渐减少,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推行审判委员会审理制。改变单纯的会议制为审理制与会议制相结合,有利于审判委员会委员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全面了解案情,有效避免主观臆断,进一步增强司法能力。该院在传承并规范会议制的基础上,规定审判委员会委员参与审理审判委员会或院长认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或是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审判委员会审理制采取三种形式:由委员自行组成合议庭直接审理案件;委员与案件承办人或原合议庭成员重新组成合议庭参与审理案件;由超过全体审判委员会委员半数的委员通过查阅案件卷宗材料、旁听合议庭审理案件等方式指导合议庭审理案件。
二、完善审判委员会审议程序。将审判委员会的审议程序按时序进展及工作内容规定为六项必经程序,即提请程序、汇报程序、询问程序、讨论程序、表决程序和执行程序。由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提请讨论的案件和事项进行审查,并于决定召开会议前3日将审理报告及相关材料发送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讨论案件时,按照不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案件所在部门的委员、担任院领导职务的委员、分管院长、主持人的顺序发言,确保案件讨论客观、公正,防止先入为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承办法官及承办部门必须在5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回复、归档。
三、设立审判专业研究小组。设立刑事和民事行政审判专业研究两个小组,在审判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审判专业研究小组会议由分管院长视情临时召集开会,讨论案件、研究法律适用、解决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规定了各审判专业研究小组研究的案件范围、议事规则和形成决议的效力。审判专业研究小组由审判委员会委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资深法官组成,并在全院公开推选考核审判业务精、学历层次高且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年轻法官作为列席成员。
四、实行审判委员会委员遴选制。该院着力于逐步打破审判委员会委员“一任定终身”的行政长官制,规定从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具有丰富审判工作及业务指导工作实践经验的法官中遴选产生审判委员会委员,建立以司法业务能力为标准,择优选拔和考核任命的审判委员会委员评价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