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法院制定规范适用补正裁定的若干规定
作者:刘德生 发布时间:2007-11-29 浏览次数:1548
本网盐城讯:为规范补正裁定在案件审理中的适用,进一步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充分发挥裁判文书在当事人服判息诉和社会稳定中的作用,增强裁判文书的公信力,近日,东台法院制定了《关于规范适用补正裁定的若干规定(试行)》,将规范适用刑事、民商事、行政和执行案件补正裁定制度化。
近年来,由于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裁判文书发出后发现笔误,再以裁定补正裁判文书的现象屡见不鲜。更有甚者借“笔误”钻法律漏洞,随意更改裁判文书,由此引发诉讼当事人对法院裁判不满。补正裁定的滥用和随意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尊严的信任,妨碍了司法公正,降低了裁判文书的公信力。针对这一现象,东台法院从审判管理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角度出发,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适用补正裁定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明确了补正裁定应遵循的原则,统一了补正裁定的适用对象,细化了补正裁定的适用范围。
该规定明确以下九种情况不得使用补正裁定: 1、对裁判文书已确定的案由、诉讼标的及标的额的补正;2、裁判文书主文的裁判范围扩大或者缩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补正;3、裁判文书的主文遗漏了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补正;4、裁判文书判决主文中给付内容的补正;5、对裁判文书主文中是否支持当事人请求而作出完全相反的补正(更正);6、笔误发生在直接关系到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及法律适用叙述上的补正;7、上诉人提出上诉后针对与上诉有关的事实和裁判理由进行的补正;8、刑事裁判文书涉及的金额或数额的补正;9、其他违反补正裁定原则不宜适用补正裁定的笔误或文字技术上的失误。
该规定针对目前审判实践中补正裁定的立法不足,补正裁定被滥用和随意性的现状,从程序上严格规定使用补正裁定的审批权限,改变过去补正裁定由承办法官或合议庭说了算的模式。由于补正裁定是对裁判文书书中的笔误或文字技术上的失误进行补正,原独任法官与合议均存在过失,因此规定明确补正裁定应由庭长审核,分管院领导签发,并建立备案制度。
该规定将补正裁定的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法官办案质量的重要指标,并与岗位目标责任制挂钩。对使用补正裁定的法官视不同情况扣除一定的分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