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为不断规范和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近日,我院制定出台《关于执行案件备案登记的管理规定》,正式启动执行案件备案登记制度。

一是明确备案登记案件的适用条件。只有符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以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查证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的案件方可备案登记。

二是明确执行案件备案登记的操作规程。《规定》明确,申请执行人申请备案登记或同意进行备案登记的,立案庭迳行办理。对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执行线索,编制查证案号,经执行机构查证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由立案庭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三是增强当事人的风险意识。根据《规定》,申请执行人须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未提供的,经人民法院查证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发放《执行案件备案登记通知书》。

四是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符合备案登记条件的案件,经申请人申请或同意,立案庭迳行备案登记。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持《执行案件备案通知书》申请立案执行。此类案件无需进入执行程序,极大提高执行工作效率。

实行执行案件备案登记不仅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权的长期有效性,也进一步强化和加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同时,没有财产线索的案件暂缓立案,也缓解了执行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