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行政诉讼中的协调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一种审理方式,通过协调达成的和解协议是人民法院裁定结束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行政诉讼协调达成的和解协议与人民法院的裁判一样必将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行政诉讼协调程序只有充分注重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完整的程序,也才能真正达到行政诉讼协调定纷止争的功能和目的。因此,邳州法院在行政诉讼协调过程中非常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该院采取的措施是:

第一,注重保护第三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权。程序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的载体,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从一定意义上来说就是保障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因此,该院注重保护第三人对诉讼程序的参与权。一般情况下,该院在完整追加完第三人后,再启动行政诉讼协调程序,进行行政诉讼案件的协调工作,以保证第三人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协调的机会和权利。

第二,注重保护第三人对和解协议的知情权。法谚曰:“对他人权利有影响,他人就有知情权和发言权。”因此,该院非常注重保护第三人对和解协议内容的知情权和了解权。第三人不仅有权作为诉讼主体参与协调,而且有权了解和解协议的内容。

第三,注重保护第三人对和解协议的异议权。第三人在了解和解协议的内容后,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并有权利要求在和解协议中记载自己的意见。第三人如果对和解协议有异议,则和解协议属无效协议。因为,和解协议是各诉讼主体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而达成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合意,违背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则就不是合意,也就不能成为和解协议。

第四,注重对和解协议的严格审查权。人民法院正确严格行使对和解协议的审查权是对第三人权利保护的得力的最终保障。因此,该院注重对和解协议审查权的正确和严格行使,以充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是要严格审查和解协议对第三人程序参与权、知情权、异议权是否进行了充分保护;二是要严格审查和解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利诱等违背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