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日前,从南通中院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法院诉讼费管理,畅通诉讼退费渠道,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及时、方便地行使诉讼权利,该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院诉讼退费的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规范诉讼退费,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退费手续,方便当事人。

一、《实施意见》规定,法院各合议庭案件承办人员必须在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10天内办理案件的退费手续,包括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专用票据》和《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费审批表》,按照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及时将退费票据交财务科登记,并履行票据交接手续。

二、为了减少案件申请人退费的往返次数,该院决定从121,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尽量简化退费手续,对金额在200元以下的退费,《诉讼退费审批表》上“院长审批意见”一项交立案庭庭长履行。同时要求立案庭庭长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把这项方便申请人的事情办好,为和谐法院、和谐南通建设贡献力量。

三、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在这项工作中案件承办人和法院财务人员的工作要求。一是要求案件承办人员要密切与财务人员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跟踪案件的退费情况,将退费票据“附卷联”及时粘贴在案件卷宗内备查;协助财务人员做好对退费申请人的身份确认工作,对申请退费的,承办人员要询问申请人的单位账号和开户行,告知申请人退费时必须携带的资料,包括退费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有效证明材料,非自然人退费的要携带单位公章或将退费票据“财务联”和“附卷联”邮寄申请单位盖公章,并及时做好退费票据的回收工作;二是要求财务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诉讼退费工作,随时保证退费备用金账户一定量的退费金额,认真审核退费票据的合规性和退费手续完备性。

这是该院认真扎实地学习十七大文件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法院的又一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