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法院突出行政协调促和谐
作者:刘龙 发布时间:2007-11-22 浏览次数:686
本网徐州讯:邳州法院认真研究当前行政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充分发挥行政审判协调机制作用,促进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和谐, 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一,抓好行政审判协调理念的树立和行政审判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针对以前重判轻调的认识不足,该院注重在思想上引导法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观,牢固树立多元协调的工作理念,要求审判人员将构建和谐社会作为行政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化解纠纷的能力。同时以建立完善制度为抓手,督促法官加强行政案件协调工作,严格约束机制,规范协调行为,把行政案件协调成功率纳入了年终岗位责任目标量化管理考核制度,作为衡量行政审判工作绩效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采用“三要”和“四针对”方法促协调。“三要”:一是凡是能够协调的案件,要尽量协调。对可以适用行政协调的案件且当事人有协商意向的,利用庭前送达、调查取证、证据交换、庭审小结等时机,引导当事人查阅有关法律规定,促其正确权衡诉讼利弊,尽快达成协调。二是凡是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要重点协调。落实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和判前、判后释疑制度,使当事人避免误解、减少对立情绪,做到依法、理性维权,增强行政协调效果。三是即使协调不成的,也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 “四针对”:一是针对一些案情明了、矛盾不太尖锐的行政纠纷案件,法院进行诉前协调。二是针对个案特点,采取不同方式庭外协调。对于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当,可能要判决撤销的案件,多做协调工作,促成被告撤销处罚决定、原告撤诉。三是利用行政听证促协调。针对行政听证赋予听证人的权利义务,辨法析理,说服教育,发挥听证协调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和谐处理好每一件非诉行政案件。四是在案件审结后,利用回访继续做协调工作。针对影响较大、矛盾较为激烈的案件,开展回访协调,进一步平息矛盾纠纷,确保案件遗留问题彻底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